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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征用的耕地是否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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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3/8/4 被阅览数: 3431 次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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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6]186号)第二条的规定:“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;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,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”
(二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:“征用的耕地,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。
因此新征用耕地的,以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为“自批准征用之日”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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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两篇文章:
土地增值税如何计提?土地税是什么意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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